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中医、西医)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7
申请须知
一、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1、省内各级医疗机构;
2、与“中心”名称相关的学(专)科能力和水平在全省同类学(专)科中具有竞争优势和地位,能够代表全省同类学(专)科建设能力和发展水平,能够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3、中医需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
三、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可行性报告;
3、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的正式文件(床位100张以上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除外)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四、办理流程:
受理-承办-专家现场评审-审核-批准-办结。
五、承诺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时间除外)。
六、联系电话:23391902(西医)
23391182(中医)
七、监督投诉电话:83988562
八、承办部门及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