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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初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30

申请须知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申报条件: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初审(变更)申请;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医疗机构已有制剂的注册书;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审批流程:

受理-承办-现场审核-审核-批准-办结。

五、承诺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时间除外)

六、联系电话:23391182(中医)

七、监督投诉电话:83988562

八、承办部门及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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