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初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30
申请须知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申报条件:
1、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配置制剂初审(变更)申请;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医疗机构已有制剂的注册书;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示;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审批流程:
受理-承办-现场审核-审核-批准-办结。
五、承诺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时间除外)。
六、联系电话:23391182(中医)
七、监督投诉电话:83988562
八、承办部门及机构: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