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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9

辽卫办发〔2018〕29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锦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辽卫发〔2017〕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减轻参合患者用药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现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详见附件)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

  二、《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将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通知》(辽卫发〔2016〕56号)中关于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的支付规定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三、各市要结合本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确定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新农合基金和参合人员的分担比例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保支付标准”向参合患者供药,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药品费用,新农合不予支付。

  四、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属于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或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药品差比价规则>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五、各市应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鼓励使用成本效益好的药品,对不合理、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问题,要明确管理措施,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六、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省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起始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各市应在7月底前全面启动并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将补偿标准、结算方式及定点医疗机构等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联系人:张淼

  邮箱:wstncc@163.com

  附件:36种国家谈判药品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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