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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7

一、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取得哪些主要成就?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一是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统计显示,我省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由1980年的14.1‰和8.7‰分别下降到2012年的6.15‰和-0.39‰;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稳定在1.0水平,处于超低生育水平。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辽宁人口转变进程早于全国10年。

二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40多年来,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了2200万人,大大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我省的总人口将达到6600万。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水资源、能源等将比目前减少20%以上,不仅资源环境难以承载发展的需要,而且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可能达到现在这个水平。

三是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进步。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人民群众婚育观念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减少了人口规模,减轻了对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对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我省人类发展指数上升到0.835,高于全国0.699的平均水平,是进步最快的省份之一。我省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95年,比1980年提高近6年;人均预期寿命75.6岁,提高近6 岁。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充分利用劳动力规模大、成本低的优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省人口总抚养比由1978年的68.5%下降到目前的29.7%,人口红利凸现,为经济增长创造了40年的“人口红利”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5%,有力地推动了辽宁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生育功不可没。

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前提条件是什么?辽宁地区是否完全具备?

答:人口政策的调整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而提出的。自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人口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

人口生育率长期持续更替水平以下,连续3年全省人口数量实现负增长。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少生2200万人口,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功不可没。然而,我省妇女总和生育率长期稳定在1.0水平,而发达国家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51.6之间,由此可见,我省妇女总和生育率低于发达国家0.50.6绝对数值,处于超低生育率水平。我省人口数量峰值早在2011年已经出现,目前,正在逐步减少,大约每年减少人口1.5---1.7万。如果这种现象持续下去,严重影响人口均衡发展,影响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人口老龄化严重,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据六普统计,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9亿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87%。辽宁省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451万人,占常住总人口比重的10.3%,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高出1.43个百分点。辽宁省老年人口比重在全国各省、自治区中是遥遥领先。0-14岁人口占11.42%,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6个百分点,少儿人口严重偏低。按照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客观规律,014岁人口应保持在23%左右为宜,而我省人口发展趋势显然是后继乏人,势必导致未来劳动力供给不足,不适应社会长期发展需要。

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功能逐渐弱化。据六普统计,全省共有家庭户1.49千万户,家庭户人口为4175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8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5人减少0.37人。家庭规模缩小和家庭功能弱化,降低了家庭养老能力和抵抗社会风险能力。当前,我省放开“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时机成熟、有利。

我省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人数是多少?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以后,短期内人口生育能否出现大幅反弹?

答: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人群数量 “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应该特别指出: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那该家庭就不再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了。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我省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数据测算,排除夫妻双方女方26周岁以下部分人群,我省共有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82.01万对。

符合条件夫妇的生育意愿如何  2013年生育意愿抽样调查,非农业户口现有一个孩子的单独夫妻,生育意愿不强,仅有32.85%的夫妻表示愿意再生育孩子,17.87%的夫妻表示“说不好”,若将这两部分人群合并为有生育意愿则为50.72%,也就是说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中仅有一半打算生育二孩。

短期生育是否有反弹压力  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后,预计全省每年可能增加出生人口数量1015万之间,而目前我省每年出生人口大约26万左右,假如这些“单独两孩”集中在一年或二年内生育,那么,当年出生人口将达到3035万人,虽有压力但是不大,只要我们做好相应的预案,未雨绸缪,坚持“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统筹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做好人口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采取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优先安排年龄较大的单独夫妇再生育、严格审批再生育审批手续,短期生育反弹压力就将会得到有效缓解。同时,我们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社会上有种说法:单独两孩放开了,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

    答:其实,这是一种对生育政策调整的误解。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仍然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开始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完成期间,是否有相关规定规范这期间的“单独两孩”生育行为?

    答:《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生育政策的决议》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确保《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颁布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与平衡过渡,制定《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对夫妻双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生育情况进行了规范。

    .我省确定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时间界限的依据是什么?

 答:201311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并经媒体向社会公布。因此,我省确定的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时间界限为20131112日,也就意味着,只要在201311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均属于政策内生育,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七、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生育政策。

八、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各省人口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会有所不同,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九、   《暂行规定》关于独生子女身份认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中关于独生子女身份认定,仅适用于是否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对于其他,如涉及财产继承等法律关系问题,应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暂行规定》。

十、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1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夫妻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立法精神,为鼓励有条件的夫妻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夫妻实有子女数应不包括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数,也就是不计入夫妻生育(收养)子女数,因此,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十一、 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是否是独生子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夫妻生育子女数为两个,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均不是独生子女。

十二、 夫妻生育了二个孩子,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且未生育,存活的子女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

答:该存活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认定的条件,应认定该夫妻存活的第二个子女为独生子女。

十三、 “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程序与其他再生育审批有何不同?

答:“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程序与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再生育审批程序完全相同。

十四、 《暂行规定》对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申请人办证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如果婚姻没有变动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二是申请人的父母婚姻没有变动的,需提供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和个人声明。

三是因本人离开户籍地,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规定由本省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其婚育信息,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

十五、 申请人父母没有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怎么办?

答: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如果父母当初没有申领或者丢失,可以提供其父母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十六、 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其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出具?

答: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可由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做出个人声明。

十七、 为什么户籍为外省的,需要提供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答:由于目前婚育情况等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仍需要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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